前沿拓展:
殴慕化妆品工资怎
香薰机通过超声波震荡设备产生的高频震荡,将水分子及溶解的植物精油分解成直径为0、1-5微米的纳米级冷雾散发于周围的空气之中,使空气充满香味。冬季供暖后室内空气干燥,人们会出现嘴唇干裂、咽干声嘶,口苦干咳,肌肤干燥,鼻出血等“暖气燥”症状,香薰机利用多种方式将水和纯植物精油雾化,使居室保持较高的湿度,并产生一定数量的天然负氧离子,净化空气,同时达到芳疗的效果,可辅助治疗和缓解流感、高血压、气管炎等疾病,并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人体的新陈代谢起到一定保护作用。
香薰机好不好:
香薰机通过超声波震荡设备产生的高频电子震荡,将水分子分解成直径为0.1-5微米的纳米级冷雾;香薰机产生大量活氧负离子,与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分子产生强力反应,综合清除,彻底杜绝甲醛、苯、氨、TVOC等的危害。
一切源于生活的灵感,一切回馈于人类生活质素的提升。科技与自然的结合,简约时尚外观与灵性设计的结合,多年在超声波香薰机领域的专注和秉承专业的精品研发态度,倡导健康芳疗、品位香薰生活”,让香薰水养仪走进每个家庭,努力与每个消费者寻找生活的灵感,拥抱了一种健康惬意的生活方式和一种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
香薰机品牌推荐:
1、永通香薰机:香薰机十大品牌,永通电子。
2、北欧欧慕香薰机:香薰机十大品牌,北欧欧慕。
3、奔腾香薰机:香薰机十大品牌,上海奔腾集团。
4、飞利浦香薰机:香薰机十大品牌,飞利浦。
5、欧西亚香薰机:香薰机十大品牌,欧西亚。
6、飞科香薰机:香薰机十大品牌,飞科。
7、超人香薰机:香薰机十大品牌,中国超人集团。
8、福玛特香薰机:香薰机十大品牌,福玛特。
9、奥美康香薰机:香薰机十大品牌,英之健科技。
10、科沃斯香薰机:香薰机十大品牌,科沃斯。
空间香氛的概念:空间香氛是指在空间里营造一种舒适独特的香味环境,使香味对人们的情绪,记忆和潜在行为产生正面影响。商家利用特定的芳香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和记忆,是对传统的视觉,听觉营销模式的一种创新和补充。空间香氛的效果集中体现在芳香对产品品牌的评估,价值,广告推广的方面的影响上。从各个方面提高企业的经济收入与品牌形象。通过独特的芳香传达企业独特的精神风貌和与众不同的品牌气质。空间香氛营销模式是一种最有效,最直接的品牌营销组合策略之一。
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往往旷日持久,特别是专利类案件,从准备起诉到取得生效裁判文书,三五年是常事。但市场不等人,如果在结案之前不能叫停被告方的侵权行为,最终结果有可能是原告赢了案件、输了市场。因此,原告在起诉前或审理过程中能否获得临时禁令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在法律依据方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对诉中和诉前的行为保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则对上述条文作出了补充。
《专利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0号】对专利案件的诉前临时禁令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二十四条则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颁布临时禁令的条件进行了限定。
2019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号】则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的行为保全事项进行细化。因为该司法解释颁布时间不久,而且可适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种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以下就主要依据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并结合相关案件,来分析权利人如何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成功申请到法院的临时禁令。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法院会审查申请人是依据何种权利基础提出临时禁令申请的,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还是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而且申请人还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知识产权的效力稳定。
知名设计师、法国人克里斯提·鲁布托声称广州问叹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贝玲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欧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口红产品的相关外观设计专利权【(2016)粤73行保1、2、3号,专利号:ZL201430483611.7、ZL201430484500.8、ZL201430484638.8,以下简称口红案】,并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临时禁令时,就提交了相关三件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专利登记簿副本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用以证明其享有相关专利权,而且权利稳定。
在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与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2018)闽01民初1208号,以下简称苹果案】中,高通公司为证明其享有的发明专利权利稳定,提供了涉案专利经过无效宣告程序,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号】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申请人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所涉权利的类型或者属性;
(二)所涉权利是否经过实质审查;
(三)所涉权利是否处于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程序中以及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可能性;
(四)所涉权利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五)其他可能导致所涉权利效力不稳定的因素。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号】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一)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
(三)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
(四)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以下统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拍拍看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申请人)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19)津0116民初2091号,以下简称腾讯案】中,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的三项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在现实、持续地发生,而案件的审理直至最终作出生效判决需要一定的周期,如不采取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并表示这一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因素:
1.互联网领域产品及相关服务迭代更新频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社交平台、开放平台等领域的竞争态势日趋明显,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对申请人在相关市场的竞争优势造成影响;
2.网络环境下数据信息的传播范围广、速度快,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使涉案微信/QQ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控制的损害;
3.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使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并使用户对申请人在隐私保护、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的信赖降低;
4.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已有用户因其昵称、头像等个人信息被抖音、多闪使用而向申请人提出投诉,网络上也存在对申请人提出质疑的负面评论,申请人的商誉因此受到了损害。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从而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的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前述三项行为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在前述腾讯案中,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申请人经营的抖音、多闪产品均以短视频分享为主要业务,特别是抖音产品,自发布以来,在较短的时间内即获得了高速发展,已累积了数以亿计的用户流量,其产品内容和功能也在不断丰富,被申请人可以凭借其自身实力获得相关市场的竞争优势。本案对被申请人前述三项行为采取的保全措施,仅涉及抖音、多闪产品推荐好友时对相关用户信息的使用,既不会影响抖音、多闪产品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会影响已经通过微信/QQ开放平台登录抖音、多闪产品的用户正常使用。
故不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前述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前述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与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行天下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19)粤0115民初1339号,以下简称虎牙案】中,申请人虎牙公司请求法院责令鱼行天下公司立即停止针对虎牙公司的苹果应用程序“牙直播-游戏互动直直播HD-游戏互动直播平台”,就编号APP101459-A项下相关事宜向appstorenoticesapple.com、苹果应用商店APPSTORE、苹果公司(APPLE INC.)进行投诉。法院在该案中认为认为:
如果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则鱼行天下公司不得再就涉案投诉事项向苹果公司持续进行投诉,苹果公司就不会因此而主动将虎牙公司涉案应用程序下架,其结果就是使虎牙公司涉案应用程序仍然能够提供给苹果用户下载使用,不会对虎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对于鱼行天下公司,其主张的涉案权利只是针对张福海、喻行、吴新远三名主播的权利,其可能受到的损害远少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给虎牙公司造成的损害。
在口红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认为不颁发禁令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失将明显大于颁发禁令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失。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腾讯案中,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不仅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反而会因用户合法权益及相关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而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在虎牙案中也认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结果是虎牙公司涉案应用程序仍然能够提供给苹果用户下载使用,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的行为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性。
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侵权可能性是法院颁发临时禁令的隐含前提。在苹果案中,高通公司为了证明苹果公司的行为存在侵害其发明专利的可能性,不仅向法院提交了(2018)闽证经字第270号等公证书,用以证明苹果公司进口、许诺销售、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还向法院提交了国工信安司鉴所【2018】知鉴字第25、52、116、118、120、122、1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以证明 iPhoneo6s, iPhone6s Plus, iPhone7, iPhonc7 Plus, iPhone8, iPhone8 Plus和iPhoneX采用的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与高通公司的X L201310491586.1的专利权利要求1、17的技术特征相同。
如果是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或者普通的著作权侵权,则可以由法院直接判断侵权的可能性,而无须借助于鉴定意见。
(二)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有效、适当的担保。
在口红案中,申请人克里斯提·鲁布托应法院的要求,提供了100万元的现金作为担保。
在苹果案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向法院出具的《担保函》(保函编号:GB0953718000045),承诺为申请人高通公司提供人民币3亿元的担保。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唐德公司)就要求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等注册商标、节目名称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临时禁令【(2016)京73行保1号,以下简称中国好声音案】时,向法院提供了1.3亿元的担保。
(三)临时禁令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所规定的“情况紧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号】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况紧急”:
1.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
2.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
3.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
4.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5.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6.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在中国好声音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首先,本案涉及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制作和播出,浙江唐德公司提交的材料显示涉案“2016 中国好声音”节目将于2016年6月录制、7月播出,时间紧迫,而可以预计的是,该节目一旦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产生较大范围的传播和扩散,诸多环节都有可能构成对浙江唐德公司经授权所获权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犯,可能会显著增加浙江唐德公司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甚至难以在授权期限内正常行使权利。其次,在相关公众对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模式及特色已有极高认知度的情况下,又出现名称为“2016 中国好声音”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很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可能会严重割裂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与其节目模式及特色等元素的对应联系,从而存在导致浙江唐德公司后续依约开发制作的该类型节目失去竞争优势的可能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而认定案件具有紧迫性,如不责令上海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将可能对浙江唐德公司的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综上所述,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能通过法院在以上几个方面的审核,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临时禁令的可能性就会非常大,否则就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专利法》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0号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二)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
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三)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当事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人员工资等合理费用支出;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
第二十四条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被诉侵权人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犯该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条第二款所称实施许可条件,应当由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确定。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上述实施许可条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及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和相关的许可条件等因素。
法律、行政法规对实施标准中的专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号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况紧急”:
(一)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
(二)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
(三)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
(四)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五)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六)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申请人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所涉权利的类型或者属性;
(二)所涉权利是否经过实质审查;
(三)所涉权利是否处于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程序中以及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可能性;
(四)所涉权利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五)其他可能导致所涉权利效力不稳定的因素。
第九条申请人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依据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十条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一)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
(三)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
(四)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
在执行行为保全措施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超过申请人担保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一般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是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者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全措施的期限。
裁定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至案件裁判生效时止。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追加担保等情况,可以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请求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
第十四条当事人不服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采取行为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有错误”:
(一)申请人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二)行为保全措施因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等原因自始不当;
(三)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但生效裁判认定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四)其他属于申请有错误的情形。
拓展知识:
殴慕化妆品工资怎
这个要看销售情况
更多追问追答
追问
一般底薪有多少啊
追答
这个要根据你自己能力.刚开始做的话一个月3000多后面就多了一个月几万都有可能
追问
好的谢谢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